公告114學年度臺中市政府「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模範生選拔原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發佈者 :
訓育組組員
主旨: 檢送「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模範生選拔原則」修正及對照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模範生選拔原則」辦理。
二、 為表揚品行端正、積極向學之品學兼備學生,肯定德智體群美均衡發展,精進卓越,引導學生思考,讓學生得以見賢思齊,建立積極學習之校園文化,特擬具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模範生選拔原則。
三、 此次模範生選拔原則如下:
(一) 選拔適用對象: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2、 國民中學學生。
3、 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學生。
(二) 選拔模範學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
1、 高級中等學校模範生: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 上且體育成績70分以上。
2、 國民中學模範生:前一學年度各領域平均成績甲等(80 分)以上。
3、 國民中(小)學進修部模範生:前一學年度各領域平均 成績甲等(80分)以上。
4、 倘為新生者,以第1學期前2次定期評量成績作為參據。
(三) 選拔模範學生名額規定如下:
1、 高級中等學校,每年級每班1名。
2、 國民中學,每年級每班1名。
3、 國民中(小)學進修部,每年級每班1名。
(四) 表揚方式:
1、 模範生以市長名義表揚,以資鼓勵。
2、 學校得公布模範生照片及詳細事蹟,並於相關集會公開表揚,惟應符合下列情形:
(1) 未成年者,應徵得本人及其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2) 已成年者應徵得本人同意。
說明:
一、 依據「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模範生選拔原則」辦理。
二、 為表揚品行端正、積極向學之品學兼備學生,肯定德智體群美均衡發展,精進卓越,引導學生思考,讓學生得以見賢思齊,建立積極學習之校園文化,特擬具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模範生選拔原則。
三、 此次模範生選拔原則如下:
(一) 選拔適用對象: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2、 國民中學學生。
3、 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學生。
(二) 選拔模範學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
1、 高級中等學校模範生: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 上且體育成績70分以上。
2、 國民中學模範生:前一學年度各領域平均成績甲等(80 分)以上。
3、 國民中(小)學進修部模範生:前一學年度各領域平均 成績甲等(80分)以上。
4、 倘為新生者,以第1學期前2次定期評量成績作為參據。
(三) 選拔模範學生名額規定如下:
1、 高級中等學校,每年級每班1名。
2、 國民中學,每年級每班1名。
3、 國民中(小)學進修部,每年級每班1名。
(四) 表揚方式:
1、 模範生以市長名義表揚,以資鼓勵。
2、 學校得公布模範生照片及詳細事蹟,並於相關集會公開表揚,惟應符合下列情形:
(1) 未成年者,應徵得本人及其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2) 已成年者應徵得本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