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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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用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檢附臺中市政府函、行政院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及「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各1份供參。
二、檢附臺中市政府函、行政院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及「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