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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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孫)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