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070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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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用
臺中市政府 函.pdf
行政院 函.pdf
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